斗鱼游戏主播跳槽熊猫TV违约案看合作关系

年3月1日,张某、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驹网络公司)签订了《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白驹网络公司为委托方,张某为受托方,该协议约定:白驹网络公司委托张某自年3月1日起至年2月28日在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斗鱼TV游戏在线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白驹网络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元酬金;张某在斗鱼平台每月有效直播的时间不低于90个小时,同时在线人数要求不低于20,人次;张某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得白驹网络公司同意,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否则会构成重大违约,张某须向白驹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协议游戏解说员依据合同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承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违反该协议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张某须向白驹网络公司支付其年酬劳总额五倍的赔偿金即万元,与之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协议游戏解说员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赔偿金与违约金并行存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从年3月至年9月,张某在斗鱼TV游戏在线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在此期间,张某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间分别为:3月份为39个小时、4月份为个小时、9月份为7个小时,其他月份正常直播90小时。年9月6日开始因张某在未与白驹网络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终止直播,故白驹网络公司终止向张某支付9月份的报酬。张某作为主播在未征得白驹网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与白驹网络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文化公司)的熊猫TV平台上进行直播,白驹网络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白驹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中,白驹网络公司和张某签订的游戏解说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了张某为白驹网络公司提供独家解说,未经白驹网络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张某在协议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到熊猫文化公司直播,拒绝与白驹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单方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张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委托协议之约定,张某无合法理由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因协议约定的3万元的赔付标准明显过高,一审法院依据行业特点和张某实际收入标准,结合张某解除协议时委托协议已履行和未履行时间,酌定其向白驹公司赔偿损失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张某认为双方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但从本案的协议内容以及履约情况来看,张某不受白驹网络公司的制度管理及约束,双方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经营者之间究竟属于什么关系?白驹网络公司以及熊猫文化公司均系新型的互联网企业,主要是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来扩大企业市场份额、获取利润,而主播是提升访问流量的重要资源。白驹网络公司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者、管理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张某进行推广、提升张某的知名度,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蓝石律师认为,区分合作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应注意以下几点:1、从双方关系的性质与对象的区别上看,合作关系是利益共享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者与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的关系。2、从适用的法律与法律关系的区别上看,合作关系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并受其调整;劳动关系的适用法律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受其调整。3、两者的区别主要看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和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而合作关系主要受双方之间的合作合同所调整,合作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二者间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实践中,平台、经济公司等机构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经常被混同为劳动关系,双方合作中发生争议时,自由职业者一方往往主张按照劳动关系受到保护,机构面临仲裁风险。为避免产生此类纠纷,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不应仅根据协议名称确定双方实际关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特别是与劳动关系属性相关的条款,例如,劳动报酬/合作分成的性质和支付方式、如何缴纳社保、机构对个人的管理方式等事宜应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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